刑德第五十五

探究古代法治与教化的深刻辩论:桑弘羊与文学之士围绕法令严苛与礼义教化展开交锋,揭示秦法繁密之弊与治国根本之道。

大夫曰:“令者所以教民也,法者所以督奸也。令严而民慎,法设而奸禁。网疏则兽失,法疏则罪漏。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。故禁不必,怯夫徼幸;诛不犯。是以古者作五刑,刻肌肤而民不矩。”

御史大夫桑弘羊说:“政令的目的在于教化民众,法律的作用在于监督邪恶。当政令严格时,人民便会变得小心谨慎;当法律确立时,邪恶行为便会受到抑制。如果捕兽的网孔太大,野兽就会逃脱;如果法律有漏洞,罪犯就会逍遥法外。一旦罪犯得以逃脱,人民就会放纵自己,就容易违反法令。因此,如果禁令不坚定,即使是胆小的人也会心存侥幸试图碰运气去犯罪;如果刑罚严厉而公正,连像跖和这样的恶棍也不敢轻举妄动。这就是为什么古代制定了墨刑、劓刑、刖刑、宫刑、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原因,并有各种肉体的刑罚,这样才使得人民不敢越过法律的界限。”

文学曰:“道径众,人不知所由;法令众,民不知所辟。故王者之制法,昭乎如日月,故民不迷;旷乎若大路,故民不惑。幽隐远方,折乎知之,室女童妇,咸知所避。是以法令不犯,而狱不用也。昔秦法繁于秋荼,而网密于凝脂。然而上下相,奸伪萌生,有司治之,若救烂扑焦,而不能禁;非网疏而罪漏,礼义废而刑罚任也。方今律令百有余篇,文章繁,罪名重,郡国用之疑惑,或浅或深,自吏明习者,不知所处,而况愚民!律令尘蠹于栈阁,吏不能遍,而况于愚民乎!此断狱所以滋众,而民犯禁滋多也。‘宜宜狱,握粟出卜,自何能?’刺刑法繁也。亲服之属甚众,上杀下杀,而服不过五。五刑之属三千,上附下附,而罪不过五。故治民之道,务笃其教而已。”

文学之士说:“当道路纷繁众多时,人们迷失不知该循何路;当法令层出不穷时,民众困惑不知如何规避。因此,君王制定的法令应当明晰如日月,使民众不至迷茫;应当宽阔如大道,使民众不至困惑。无论是在幽暗的角落还是在遥远的地方,人们都能清楚地知晓法令,连闺妇少女都明白应如何规避。正因为如此,法令无人违反,监狱空空如也。昔日秦国的法令繁复超过秋天的草木,法网细密超过凝固的脂肪。然而,官民之间互相欺骗隐瞒,奸诈和欺骗行为层出不穷,即使官员试图管理,也如同修补破烂的衣物,扑灭烧焦的火焰,根本无法阻止违法行为;这不是因为法网疏漏而让罪犯逃脱,而是因为废弃了礼义而滥用刑罚。现今的律令篇章超过一百,法令条文复杂,罪名沉重,使得各郡国在执行时感到迷惑,有的法令过于宽松,有的过于严苛,即便是熟悉法令的官员也不知如何应对,更不用说那些无知的民众了!律令文书积满尘埃,蠹虫滋生,被放在藏书阁架之上,连官员都无法全部读完,何况愚昧的民众呢!这就是断案数量日益增多,民众违反禁令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的原因。《诗经·小雅·小宛》中说:‘即将被囚入狱,手持小米去占卜,如何才能好运降临?’这是在讽刺刑法过于繁杂。五服的亲属人数众多,无论是向上减杀还是向下减杀,丧服的等级不超过五等。五刑的条目多达三千条,无论是向上比附还是向下比附,所治之罪都不会超过五刑。因此,治理民众的途径,关键在于深化教化而已。”

大夫曰:“文学言王者立法,旷若大路。今驰道不小也,而民公犯之,以其罚罪之轻也。千之高,人不轻凌,千钧之重,人不轻举。商君刑弃灰于道,而秦民治。故盗马者死,盗牛者,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也。武兵名食,所以佐边而重武备也。盗伤与杀同罪,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。犹鲁以楚师伐齐,而《春秋》恶之。故轻之为重,浅之为深,有缘而然。法之微者,固非众人之所知也。”

御史大夫桑弘羊说:“你们讲述君主制定法律,应当广阔如同通衢。现在的法律的驰道已经不小了,但是百姓们还是公然触犯刑罚,原因在于对罪行的惩罚过于轻微。像千仞的峭壁,人们不会轻易去攀爬,千钧的重物,人们也不会轻易去举起。商鞅当年对那些在路上倾倒灰烬的人进行惩处,秦国的民众因此而变得守法。所以,偷马的人被判死刑,偷牛的人则枷锁囚禁,这是为了强调农业的重要性并杜绝民众乘轻车快马游弋的手段。军队的粮食充足,这是为了支持边境防御和加强军事准备。偷窃时造成伤害和谋杀被视为同一罪行,这是为了让罪犯心存畏惧,对其犯罪意图进行谴责。就像鲁国借助楚国的军力来攻打齐国,《春秋》对此表示了不满。因此,对轻罪的重判和对浅罪的深究,都是有其原因的。法律的细节之处,通常不为大众所理解。”

文学曰:“《诗》云:‘周道如,其直如矢。’言其易也。‘君子所履,小人所视。’言其明也。故德明而易从,法约而易行。今驰道经营陵陆,纡周天下,是以万里为民也。罻罗张而县其谷,辟陷设而当其蹊,矰弋饰而加其上,能勿离乎?聚其所欲,开其所利,仁义陵迟,能勿逾乎?故其末途,至于攻城入邑,损府库之金,盗宗庙之器,岂特千仞之高、千钧之重哉!管子曰:‘四维不张,虽皋陶不能为士。’故德教废而诈伪行,礼义坏而奸邪兴,言无仁义也。仁者,爱之效也;义者,事之宜也。故君子爱仁以及物,治近以及远。《传》曰:‘凡生之物,莫贵于人;人主之所贵,莫重于人。’故天之生万物以奉人也,主爱人以顺天也。闻以六畜禽兽养人,未闻以所养害人者也。鲁厩焚,孔子罢朝,问人不问马,贱畜而重人也。今盗马者罪死,盗牛者加。乘骑车马行驰道中,吏举苛而不止,以为盗马,而罪亦死。今伤人持其刀剑而亡,亦可谓盗武库兵而杀之乎?人主立法而民犯之,亦可以为逆面轻主约乎?深之可以死,轻之可以免,非法禁之意也。法者,缘人情而制,非设罪以陷人也。故《春秋》之治狱,论心定罪。志善而违于法者免,志恶而合于法者诛。今伤人未有所害,志不甚恶而合于法者,谓盗而伤人者耶?将执法者过耶?何于人心不厌也!古者,伤人有创者刑,盗有臧者罚,杀人者死。今取人兵刃以伤人,罪与杀人同,得无非其至意与?”

大夫俯仰未应对。

翻译

文学之士说:“《诗经》中说:‘周公的道路,平坦如磨刀石,直如箭杆。’意味着道路应该是容易行走的。又说:‘君子行走之地,小人观望之所。’意味着道路应该是清晰可见的。因此,当道德清晰明了时,人们就容易遵循;当法律简明时,人们就容易执行。但现在,皇家专用的驰道穿过山丘和平原,纡回环绕整个国家,这就像为百姓设置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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御史曰:“执法者国之辔衔,刑罚者国之也。故辔衔不饬,虽王良不能以致远;维楫不设,虽良工不能以绝水。韩子疾有国者不能明其法势,御其臣下,富国强兵,以制敌御难,惑于愚儒之文词,以疑贤士之谋,举浮淫之蠹,加之功实之上,而欲国之治,犹释阶而欲登高,无衔而御马也。今刑法设备,而民犹犯之,况无法乎?其乱必也!”

御史大夫桑弘羊说:“法律执行者是国家的缰绳和马嚼子,而刑罚则是国家的系船大绳和桨。因此如果缰绳和马嚼子得不到整治,即便是杰出的车夫王良也无法驱车远行;如果没有船绳和桨,即便是出色的船匠也无法渡过水流。韩非曾深感痛苦,因为那些统治者未能清晰地理解法律的力量,用以指导臣民,富强国家,增强军力,以此来对抗敌人和灾难,却迷失在无知儒者的花言巧语中,怀疑有智慧的士人的谋略,提拔那些轻浮而无实的害虫,凌驾于那些真正有功的人之上,希望以此治理国家,就像抛弃了梯子却想攀登高峰,或者没有马衔却想控制强悍的马。现在即便是刑法已经完备,人们仍旧违法,更不用说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会如何了?这必然会导致社会陷入混乱!”

文学曰:“辔衔者,御之具也,得良工而调。法势者,治之具也,得贤人而化。执辔非其人,则马奔驰。执轴非其人,则船覆伤。昔吴使宰嚭持轴而破其船,秦使赵高执辔而覆其车。今废仁义之术,而任刑名之徒,则复吴、秦之事也。夫为君者法三王,为相者周公,为术者法孔子,此百世不易之道也。韩非非先王而不遵,舍正令而不从,卒蹈陷阱,身幽囚,客死于秦。夫不通大道而小辩,斯足以害其身而已。”

文学之士说:“马缰和马嚼子是驾驭马匹的工具,只有在熟练的车手操作下才能发挥作用。法律的力量和治理的手段,只有在贤者的引导下才能臻于化境。如果执马缰的人不优秀,马就会失控奔跑;如果掌舵的人不称职,船就可能倾覆损坏。历史上,吴国由太宰伯嚭掌舵,结果导致船只破裂;秦国由赵高执掌马缰,结果导致车辆翻覆。如果现在放弃了儒家仁义的教导,而任用那些只知刑名的人,那么历史上吴国和秦国的悲剧就会重演。君主应当学习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三代圣王的法则,宰相应当效仿周公,研究思想学说的学者应当效仿孔子的教诲,这些是千百年来不变的真理。韩非背离了先王的教导,不遵循正道,最终陷入困境,被囚禁并客死他乡。不学习广博的大道而只专注于琐碎的辩论,最终只会害了自己。”

注释

徼幸:同“侥幸”,指企图获得意外的成功或免去不幸。诚:意同“必”,指坚决执行。室女:未出嫁的女子。犴:即狴犴,传说中的兽名。杨慎《升庵集》:“俗传龙生九子不成龙……四曰狴犴,形似虎,有威力,故立于狱门。”旧时狱门上绘狴犴,故狴犴又作为牢狱的代称。遁:本意为逃避,引申为隐瞒、欺骗。救烂:补救破烂的衣服。扑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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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
大夫曰:“令者所以教民也,法者所以督奸也。令严而民慎,法设而奸禁。网疏则兽失,法疏则罪漏。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。故禁不必,怯夫徼幸①;诛诚②,跖、不犯。是以古者作五刑,刻肌肤而民不逾矩。”

文学曰:“道径众,人不知所由;法令众,民不知所辟。故王者之制法,昭乎如日月,故民不迷;旷乎若大路,故民不惑。幽隐远方,折乎知之,室女①童妇,咸知所避。是以法令不犯,而狱犴②不用也。昔秦法繁于秋荼,而网密于凝脂。然而上下相遁③,奸伪萌生,有司治之,若救烂④扑焦⑤,而不能禁;非网疏而罪漏,礼义废而刑罚任也。方今律令百有余篇,文章⑥繁,罪名重,郡国用之疑惑,或浅或深,自吏明习者,不知所处,而况愚民!律令尘蠹于栈阁⑦,吏不能遍睹,而况于愚民乎!此断狱所以滋众,而民犯禁滋多也。‘宜犴宜狱,握粟出卜,自何能穀⑧?’刺刑法繁也。亲服之属甚众,上杀下杀⑨,而服不过五。五刑之属三千,上附下附,而罪不过五。故治民之道,务笃其教而已。”

大夫曰:“文学言王者立法,旷若大路。今驰道①不小也,而民公犯之,以其罚罪之轻也。千仞之高,人不轻凌,千钧之重,人不轻举。商君刑弃灰于道,而秦民治。故盗马者死,盗牛者加②,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③也。武兵名食,所以佐边而重武备也。盗伤与杀同罪,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。犹鲁以楚师伐齐,而《春秋》恶之。故轻之为重,浅之为深,有缘而然。法之微者,固非众人之所知也。”

文学曰:“《诗》云:‘周道如砥,其直如矢。’言其易也。‘君子所履,小人所视。’言其明也。故德明而易从,法约而易行。今驰道经营①陵陆,纡周②天下,是以万里为民阱也。罻罗张而县其谷,辟陷③设而当其蹊,矰④弋饰而加其上,能勿离乎?聚其所欲,开其所利,仁义陵迟,能勿逾乎?故其末途,至于攻城入邑,损府库之金,盗宗庙之器,岂特千仞之高、千钧之重哉!管子曰:‘四维不张,虽皋陶不能为士。’故德教废而诈伪行,礼义坏而奸邪兴,言无仁义也。仁者,爱之效也;义者,事之宜也。故君子爱仁以及物,治近以及远。《传》曰:‘凡生之物,莫贵于人;人主之所贵,莫重于人。’故天之生万物以奉人也,主爱人以顺天也。闻以六畜禽兽养人,未闻以所养害人者也。鲁厩焚,孔子罢朝,问人不问马,贱畜而重人也。今盗马者罪死,盗牛者加。乘骑车马行驰道中,吏举苛而不止,以为盗马,而罪亦死。今伤人持其刀剑而亡,亦可谓盗武库兵而杀之乎?人主立法而民犯之,亦可以为逆面⑤轻主约乎?深之可以死,轻之可以免,非法禁之意也。法者,缘人情而制,非设罪以陷人也。故《春秋》之治狱,论心定罪。志善而违于法者免,志恶而合于法者诛。今伤人未有所害,志不甚恶而合于法者,谓盗而伤人者耶?将执法者过耶?何于人心不厌也!古者,伤人有创者刑,盗有臧⑥者罚,杀人者死。今取人兵刃以伤人,罪与杀人同,得无非其至意与?”

大夫俯仰未应对。

御史曰:“执法者国之辔衔,刑罚者国之维①楫也。故辔衔不饬,虽王良不能以致远;维楫不设,虽良工不能以绝水。韩子疾有国者不能明其法势,御其臣下,富国强兵,以制敌御难,惑于愚儒之文词,以疑贤士之谋,举浮淫②之蠹,加之功实之上,而欲国之治,犹释阶而欲登高,无衔橛③而御捍④马也。今刑法设备,而民犹犯之,况无法乎?其乱必也!”

文学曰:“辔衔者,御之具也,得良工而调。法势者,治之具也,得贤人而化。执辔非其人,则马奔驰。执轴①非其人,则船覆伤。昔吴使宰嚭②持轴而破其船,秦使赵高执辔而覆其车。今废仁义之术,而任刑名之徒,则复吴、秦之事也。夫为君者法三王,为相者法③周公,为术者法孔子,此百世不易之道也。韩非非先王而不遵,舍正令而不从,卒蹈陷阱,身幽囚,客死于秦。夫不通大道而小辩,斯足以害其身而已。”

注释

① 徼幸:同“侥幸”,指企图获得意外的成功或免去不幸。

② 诚:意同“必”,指坚决执行。

① 室女:未出嫁的女子。

② 犴:即狴犴,传说中的兽名。杨慎《升庵集》:“俗传龙生九子不成龙……四曰狴犴,形似虎,有威力,故立于狱门。”旧时狱门上绘狴犴,故狴犴又作为牢狱的代称。

③ 遁:本意为逃避,引申为隐瞒、欺骗。

④ 救烂:补救破烂的衣服。

⑤ 扑焦:扑灭烧焦的东西。

⑥ 文章:礼乐法度。

⑦ 栈阁:存放物品的屋子。

⑧ 穀:善,良好。

⑨ 上杀下杀:《礼记·丧服小记》:“上杀,下杀,旁杀,而亲毕矣。”郑玄注:“杀,谓亲益疏者,服之则轻。”孔颖达疏:“上杀者,据己上服父祖而减杀……下杀者,谓下于子孙而减杀。”以自己为基点,向上推算,血缘关系愈亲近,丧服愈重,血缘关系愈疏远,丧服愈轻,依次减杀,如为父亲服丧三年,为祖父服丧一年等,这叫作上杀。以自己为基点,向下推算,依次减杀丧服,如为子服丧一年,为孙服丧九月等,这叫作下杀。

① 驰道:专供帝王行驶马车的道路。

② 加:通“枷”,枷锁。

③ 资:泛指车马设备。

① 营:绕行。

② 纡周:迂回环绕。

③ 辟陷:陷人于罪的手法。

④ 矰:古代射鸟用的拴着丝绳的短箭。

⑤ 逆面:当面。

⑥ 臧:通“赃”。

① 维:系物的大绳。

② 浮淫:轻薄淫逸。

③ 橛:马口所衔的横木。

④ 捍:通“悍”,强悍。

① 执轴:掌舵。

② 宰嚭:即太宰嚭。本名伯嚭,系春秋时楚伯州犁之孙。楚诛伯州犁,伯嚭奔吴,吴以为大夫,后任太宰,故称太宰嚭。

③ 法:仿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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